路口不讓右 被撞還擔責丨低速電動三輪、四輪車之殤 警示案例?

近年來,低速三輪、四輪車因其便宜、方便、操作簡單的特點深受老百姓的歡迎 。與此同時其無牌無證、違法載人、人貨混裝、占道行駛、闖紅燈、隨意變道掉頭、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突出 。成為擾亂道路交通秩序、引發交通事故的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之一 。低速電動三輪、四輪車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記掛牌條件;安全性能差 , 自我防護能力也嚴重不足,也無法通過購買保險獲得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發生事故,就是害人害己的嚴重后果 。
事故經過
2023年8月13號18時15分左右,在溫店鎮環鄉路與東外環路口 , 馮某岐駕駛前邁牌電驅動四輪車沿溫店鎮環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鎮政府南100米路口時,恰巧遇到趙某駕駛車牌號為魯ME7***車輛沿溫店鎮東外環由北向南行駛,兩車相撞,事故導致兩車受損 。
經司法部門鑒定 , 前邁牌電驅動四輪車為純電動汽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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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經民警現場勘查最終查明:事故發生時馮某岐無證駕駛機動車通過無燈控、交警指揮、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車道的來車先行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趙某駕駛機動車未安全文明行駛的違法行為 , 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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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 , 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趙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
事故責任
最終,交警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馮某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
交警提示
低速三、四輪車為何頻發交通事故?
01駕駛人規則意識和防護意識薄弱這些車輛的駕駛人大多為老年人 , 未經過正規的駕駛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識培訓,交通安全意識較為淡薄 , 隨意闖紅燈、橫穿馬路、強行變道超車、突然掉頭等違法屢見不鮮 , 這些行為時刻威脅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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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安全性能低
低速三、四輪車的車輛轉向、制動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較差,在違法載人或裝載貨物的情況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車輛難以控制,極易發生嚴重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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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車輛不合法
目前,非標低速三、四輪車及其生產企業普遍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尚缺乏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安全系數低,車輛配件質量低劣,售后服務缺乏 , 車輛外殼輕薄 , 車骨架隨意拼接,發生交通事故極易給車內人員造成嚴重的傷害,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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