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交付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 , 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 , 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 可以約定采取補救措施 。比如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約定賠償損失 。(4)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 ,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 , 還應當繼續履行 。雙方也可協商確定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仍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 。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 。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應怎么約定】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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