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證合同的特征
1.從屬性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是指保證合同的成立、效力等均從屬于主合同 。一般根據(jù)兩個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它們區(qū)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可以單獨存在的合同,而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證合同與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關系是典型的從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 。
具體來說,保證合同的從屬性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1)成立上的從屬性
保證合同是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而訂立,只有主債務存在時,保證合同的存在才有意義 。因此,保證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一般情況下先有主合同的存在,而后有擔保合同,在具體表現(xiàn)上可以是二者同時訂立,或主合同在先,保證合同嗣后訂立 。
當然,當事人可以約定就附條件的債務或將來發(fā)生的債務提供擔保,最高額擔保就允許保證人對將來發(fā)生的、現(xiàn)時并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簡單來說,只要將來債權已可得特定,或發(fā)生確定債權的原因事實在保證合同成立之時即已存在且數(shù)額預定,即不違背從屬性 。
(2)范圍上的從屬性
保證債務的范圍取決于主債務,并應當從屬于主債務的范圍 。
具體而言,一方面,保證人承擔的債務不應超過主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范圍 。如果保證人承擔的債務范圍超過了主合同債務的范圍,應將其保證責任的范圍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保證合同旨在擔保主債務的履行,不得給保證人強加其他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約定保證債務的利息高于主債務的利息的,應將其范圍縮減為主債務的利息 。因此,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的保證債務可以小于或者弱于主債務 。
根據(jù)新?lián)K痉ń忉尩谌龡l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保證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保證人可以主張僅在主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保證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追償,主債務人可以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保證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 。
此外,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nèi)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薄皞鶛嗳伺c債務人對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更,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币虼?,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擴張主債務的范圍時,保證債務范圍不因此而擴張;縮小主債務范圍時,保證債務的范圍也隨之縮小 。這一規(guī)定也是保證債務從屬性的體現(xiàn) 。
(3)效力上的從屬性
保證合同的效力應當從屬于主合同的效力 。所以,當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保證合同也失去效力 。因此,主合同無效,則保證合同絕對無效;保證合同無效,則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
根據(jù)新?lián)K痉ń忉尩诙l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4)處分上的從屬性
在主從關系之下,主債權人與保證債權人屬于同一人,因此,保證債權不能與主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據(jù)此,保證債權應與其擔保的主債權共同處分,主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原則上導致保證合同所生權利、義務的轉移 。此即所謂保證在處分(轉移)上的從屬性,又稱擔保的隨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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