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喚不能適用于證人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 ,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 , 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 , 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 在必要的時候 , 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 , 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 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 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 , 傳喚不能適用于證人 。目前 , 由于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 , 證人不愿意作證的情況還存在 。對此 , 執(zhí)法部門應進行詳細的法律宣傳 , 并耐心細致地做好證人思想工作 。
法律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 , 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 , 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 , 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
【證人可以傳喚嗎】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 , 不能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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