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怎樣的行為才構成騙婚


女方怎樣的行為才構成騙婚


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 , 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
在司法實踐中 , 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 。
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 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 , 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
【女方怎樣的行為才構成騙婚】三、在實踐中 , 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 , 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 , 對婚姻不負責任等 , 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 , 不宜定性為騙婚 。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 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 , 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 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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