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yè)務辦理信息;
(三)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信息;
(四)與住房公積金直接相關的違法及犯罪信息;
(五)有關部門實施的聯(lián)合激勵和懲戒信息;
(六)其他能夠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
第十七條(信息處理) 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建立完善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記載、維護和應用管理,并對其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
第十八條(評定程序)武漢公積金中心依據系統(tǒng)業(yè)務記錄、信用信息記錄、執(zhí)法檢查記錄等信息綜合分析,評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 。
信用等級評定須經過初步認定、調查核實、審定告知等程序 。
(一)初步認定 。經公積金業(yè)務經辦人員審核、核算部門復查或群眾舉報等,發(fā)現有疑似一般失信或嚴重失信情形的,應及時對相關單位及其所屬職工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實施業(yè)務關注;對當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實施暫時凍結 。凍結期內,相關賬戶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業(yè)務 。
其中,住房公積金信用主體申請評定信用A級的,應當主動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武漢公積金中心將依照信用評價標準進行評定,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等級評價決定 。
(二)調查核實 。武漢公積金中心將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情況 。提取業(yè)務審核期為五個工作日,貸款業(yè)務審核期為十個工作日 。經核查屬實的,應按照本辦法進行信用評級和名單列入,并執(zhí)行相應獎懲措施;經核查不屬實的,應及時解除業(yè)務關注或賬戶凍結 。
(三)審定告知 。審查結果及評價決定將以短信、書面或網站公示等形式及時告知(郵寄)當事人 。同時,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信用評價管理的相關內容、陳述申辯和信用修復的權利和渠道 。
第十九條(異議處理) 信用主體對住房公積金信用等級評定、名單列入有異議的,應自列入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說明理由 。
武漢公積金中心將在收到異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
第二十條(信用修復)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以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發(fā)現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變動的和異議申訴事項屬實、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級決定的,應當及時進行信用信息變更調整 。經審查,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告知 。
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后,按照規(guī)定不再作為懲戒對象 。
第二十一條(動態(tài)管理) 武漢公積金中心對信用等級實施動態(tài)管理,一般失信有效期為2年,嚴重失信有效期為5年,自作出等級評定之日起計算 。經認定信用情況發(fā)生變動的,原評定的信用等級自作出變動決定之日即為有效期截止之日 。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管理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有效期滿的,武漢公積金中心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評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 。
第二十二條(信息安全)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共享發(fā)布A級信用信息須經信用主體授權 。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體損失嚴重的,依法予以追責 。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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