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有哪些權利沖突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有哪些權利沖突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有哪些權利沖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 我國的經濟得到很快增長 , 同時企業對商標的合理運用越來越受到重視 。在商標的運用得到重視的同時 , 關于商標的權利糾紛也日漸頻繁 , 例如 , 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 ,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等等 。其中 ,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在商標運用中不斷出現 , 在香港榮華月餅一案中即有體現 。文章將對此進行研究討論 。

轟動一時的香港榮華月餅一案早已落下帷幕 , 該案件通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得以確定 。最終最高院判決維持二審法院判決第一項 , 撤銷二審法院判決第二項 。雖然二審法院認為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就可以對香港榮華公司合法權利給予足夠的保護 , 無需再認定“榮華”文字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 香港榮華月餅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是否侵犯了蘇國榮的“榮華及圖”、“榮華月” 注冊商標 , 法院并沒有最終認定 , 但是 ,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時到底該如何進行判定 , 這一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
一、未注冊商標存在的原因

(一)我國采取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商標注冊原則

我國商標法關于商標的注冊方面規定 , 對商標注冊我國采用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 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必須注冊的以外 , 商標所有人有權利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申請或者不申請商標注冊 , 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有的商標可以決定注冊 , 也可以決定不注冊 。因此 , 商標注冊的自愿原則使得未注冊商標出現于市場中的空間可能性大大增加 。

(二)方便廠家提升利潤

不同國家對商標法的規定和保護不同 。在生產經營中廠家追求利潤還要考慮降低成本的需要 。對于中小經營者來說 , 重要的是生產成本 , 一個商標從注冊到能投入使用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 。而當商標被注冊以后 , 商標所有人就必須依照商標注冊方面的相關規定 , 在使用時必須在注冊商標規定的限度和分類里使用 。而當經營者根據自己產品的發展需要對自己的品牌范圍進行擴大延伸或對生產產品類別進行擴大時 , 已經費力注冊的商標不再被商標法保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 并且當構成商標的要素產生改變時 , 該商標仍然不能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 。因此 , 使用未注冊商標往往更能滿足他們對商標使用方便性的需求 , 這也就是他們選擇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原因 。

二、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正當性

我國商標法并不是對所有的未注冊商標都予以保護 , 給予保護的對象只有兩種: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 , 我國商標法只對以上兩種未注冊商標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 。筆者認為保護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

首先 , 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 , 符合自愿注冊原則的內在要求 。商標權是一種私權 ,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 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 。對于商標權來說 , 無論注冊或者不注冊都不能剝奪商標所有人的權利 , 商標所有人有充分的意思自由來決定對該商標是否進行注冊 。因此 , 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應當給予一定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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