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 要離婚的 , 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沒有領證怎么離婚】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的婚 , 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事實婚姻合法 , 受法律保護 , 應該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 。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結的婚 , 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 , 雙方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 而屬于同居關系 , 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系 , 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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