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答:根據《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出租單位應當落實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實房屋維修保養和消防安全等責任 。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不得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不得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 。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單位可立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違約責任,同時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 。
使用管理——圖解

【上海保租房可以轉租嗎】(圖源:房可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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