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一女子竟被滿朝大臣議論十七年?這是怎么回事?( 二 )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其實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討論范圍,變成了慎刑派和重刑派之爭 。北宋初年,宋太祖趙匡胤、宋太宗趙光義均認為應該“用重典以救時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國,各級官員在執行法律時,多以從嚴、從重、從快為標準 。因此,《宋刑統》雖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執行力度上,卻要嚴厲的多,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勢的 。而隨著政治社會的逐步穩定,重刑治國思想顯然不再符合社會發展,因而很多大臣便希望將“罪疑惟輕”當成斷獄和立法的普遍準則,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臨時舉措,因而形成了慎刑派 。而重刑派則認為應該遵從祖訓和舊例,對犯罪行為保持嚴懲態勢,從而保證威懾效果 。

宋朝一女子竟被滿朝大臣議論十七年?這是怎么回事?


而“登州阿云案”恰好發生在律法從嚴到寬的關鍵轉折階段,雙方自然據理力爭 。然而,朝臣雖然爭執不下,但宋神宗卻是支持慎刑派的,畢竟“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的詔書就是他自己下的,因而王安石的意見最終被采納,皇帝下敕令“以王安石意見為準” 。同時,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審理阿云案的官員則全部因為“檢法失當”而獲罪 。
然而,即使作出“終審判決”的是皇帝本人,但仍有朝臣不服,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人繼續上奏,堅持認為許遵等人意見不公 。宋神宗于是令王安石和王師元等人反復辯論,但雙方相持不下,“與唐介等數爭議于帝前” 。因唐介已經是參知政事,由于他的加入,導致爭論的規模越來越大,直到最后呂誨上書“請中書、樞密院合議” 。然而,合議的結果卻是中書宰相“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呂公弼也表態支持王安石 。但樞密院文彥博則支持司馬光,雙方寸步不讓 。
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提拔王安石為參知政事,開始準備推行變法,不愿再在阿云案上僵持下去,于是在該年二月下詔“從今以后,凡是因謀殺而致人受傷的,如果自首或者按問欲舉的,就上奏朝廷,由皇帝決斷”,打算用和稀泥的方法了結此案 。
然而,面對皇帝的圣旨,刑部官員劉述、丁楓認為詔書不夠明確,不能發表 。于是神宗干脆重新下詔“以后碰到這類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詔書意見處理”,也就是按照王安石的意見執行,并將前一封詔書收回 。
然而,劉述等人依舊反對,并要求將前一封詔書交由中書省和樞密院合議 。而此時,由于王安石變法已經開始,因變法觸動了很多人的利益,這些人自然而然的便站到了王安石的對立面,于是阿云案又被卷入了新舊黨爭之中 。對于守舊派來說,他們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價、手段,全力打壓變法派 。這些人根本不去關心案件本身,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們就反對,只要是王安石反對的他們就支持 。
同年八月,由于朝臣圍繞阿云案仍然爭論不休,甚至已經有發展為黨爭的趨勢,為了盡快了結此案,宋神宗再度下詔,“以后這類案子,還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詔書辦理”,同時將劉述等人貶職,司馬光上奏力爭,神宗不予理會 。
于是,歷時兩年之久,阿云案至此終于迎來了一個結果,由于阿云的婚姻不合法,因而阿云最終被判處編管(即流放),而編管流放的阿云又很快遇到大赦,因而很快便恢復了自由身,得以重新嫁人生子 。
那么此案至此就徹底了結了嗎?事實上并沒有,就在此案結案十六年后,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僅九歲的宋哲宗繼位,高太后垂簾聽政,司馬光再度為相,舊黨重新控制朝廷 。于是,司馬光重提此案,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此案竟然再度出現反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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