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
醉酒駕駛和危險駕駛:
【醉駕標準是多少毫升】醉酒駕駛(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章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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