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回單入賬=罰款加滯納金,用回單還有錯啦?

先看一個案例:

銀行回單入賬=罰款加滯納金,用回單還有錯啦?


內蒙一家企業 , 因為沒有取得銀行手續費發票 , 而被稅局稽查發現認定為“以其他方式替代發票使用”情形 , 被處罰款了 。通過這個案例 , 讓我們一起看看銀行手續費和貸款利息發票的相關問題:

銀行回單入賬=罰款加滯納金,用回單還有錯啦?


銀行手續費和利息支出入賬 , 以回單作為原始憑證可以嗎?有人說 , 我們一直都是回單入賬啊 , 當然可以啦!
其實是不可以的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銀行回單僅僅作為銀行的收費業務的扣費通知或扣費憑證 , 我們可以把扣費的銀行回單視同收據 , 會計人員都知道 , 公司對外付費以后是要取得收據的 , 但是收據并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為收據不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合法票據) 。這樣理解 , 是不是很清晰了 , 所有的貸款扣息回單、手續費回單必須取得相應發票 , 是所得稅的稅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憑證 。
銀行手續費和貸款利息支出 , 需要取得發票么?看看稅務局是怎么答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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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很明顯了:企業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或者貸款利息支出 , 要為其索要發票 , 而發票的品名和金額都不得更改 。
基于實質重于形式 , 企業的確支付了手續費或者貸款利息 , 有銀行流水和相關合同佐證 , 不要發票也不可以么?實質重于形式不假 , 對于會計核算而言沒有任何問題 , 但是對于稅法 , 在金稅三期下 , 以票管稅 , 已經深入人心 , 沒有發票 , 只憑回單入賬 , 這是不符合稅法規范 , 也不符合金稅三期管稅的核心精神 , 所以在匯算清繳時 , 因為票據不合規 , 成為一項稅會差異 , 只能作為納稅調整項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
沒有及時取得發票稅前列支了會有什么結果?(未取得發票就入賬的后果)結果簡單粗暴 , 那就是“罰款+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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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開篇所說的例子 , 另外也有一篇關于《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入賬 , 風險有幾多?》的文章 , 這篇文章在網上可以搜索到 , 上個截圖吧 , 這是一個關于“公司與稅務稽查就處罰主體對象是否正確“的問題 。直接上結論 , 如果出現“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入賬”的情形 , 稅局對其進行處罰時 , 適用于買賣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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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 稅局也有溫柔的一面 。稅局公布了一項“首違不罰”的事項清單 , 其中包含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入賬且沒有違法所得的情形 ?,F在稅務總局堅持在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納稅 , 提高納稅人遵從度的同時 , 不斷優化稅務執法方式 , 有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提醒等非強制性的方式 , 既體現法律的剛性 , 又體現柔性執法的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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