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就業,北京市就業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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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北京市就業補貼政策
  • 2,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
1,北京市就業補貼政策法律分析:2021北京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每人1000元 。申報時間:2021年3月1日至4月9日,發放對象范圍:為北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年度內(即取得畢業證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有求職或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家庭為國家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北京戶籍高校畢業生所在家庭為低收入農戶的);所在貧困家庭中父母一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本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法律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一、發放對象: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為北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高校)的畢業年度內(即取得畢業證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求職或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所在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所在家庭為國家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北京戶籍高校畢業生所在家庭為低收入農戶的);(三)所在貧困家庭中父母一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四)本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五)本人在畢業學年內(即取得畢業證書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 。凡符合以上任一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即可申請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同時符合一項條件以上的,不重復發放補貼 。如曾申領過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含原求職補貼)的高校畢業生,進入下一階段學習并再次畢業的,不再發放補貼 。二、補貼標準: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 。
北京就業,北京市就業補貼政策


2,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規范就業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處于無業狀態并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具體范圍包括:(一)屬于零就業家庭成員的;(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后,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范圍內的人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住所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定,對符合法定條件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就業援助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復核的具體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本市就業援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就業困難的城鄉勞動者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市倡導就業困難人員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鼓勵就業困難人員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自主擇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就業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具體措施,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度;在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就業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服務體系,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扶持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就業援助的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就業援助工作,協調解決就業援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調整產業結構時,應當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進行就業需求預測,增加就業崗位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優先招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八條 對因城市區域功能定位或者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原因造成就業矛盾突出的地區,市人民政府在崗位開發、跨地區就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援助需要,通過投資、購買等方式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定向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工作制度,制定就業援助計劃,配備專門人員,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就業援助法律、法規、政策,免費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等專業化的就業援助服務,扶持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退出動態管理制度和援助責任制度,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就業服務標準開展就業援助服務,公開服務流程、服務內容,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有權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了解有關就業援助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辦事程序,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就業困難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職業培訓,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和崗位推薦等就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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