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暫行條例

1,增值稅暫行條例 【正確答案】 BD【答案解析】 郵政部門銷售的集郵商品不征增值稅;其他的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關稅[2008]90號文件的規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照章征收 。銷售熱力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范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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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律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包括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上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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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于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2009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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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其中第四條與第(四)、(五)兩者的差別主要是在后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例如:“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一般是指用于自用“固定資產”項目,如果不表達說明,就會被誤解可以不視同銷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這就比較清楚了,凡有這種情況,也視同銷售 。所以(四)、(五)不是一個意思,應該分別表述 。個人理解:一個意思 。意思一樣,主要是為了語句上的通順 。如:“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讀起來是否感覺可笑?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上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第七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九條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十條 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介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年銷售額工業50萬元以下、商業80萬以下,為小規模納稅人 。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的,為一般納稅人7,現行增值稅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按用途來說的,直接用于建筑的不能抵扣現行增值稅條例購進工程物資一般納稅人可以用進項稅抵扣銷項銳用于動產的工程物資可以抵扣,用于不動產的工程物資產不得抵扣.如果用于房屋建筑物的不能抵扣用于地面建筑物的工程物資不可以抵扣.8,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條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57條中關于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條固定資產解釋: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57條中固定資產的解釋: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根據新法大于舊法原則:應該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條文實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沒出臺之前,前面的處理不算錯計提折舊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條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57條中關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以及價格2000元的解釋不盡相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不同的法律部門,各自執行各自的規定根據新法大于舊法原則:應該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條文實行 根據法不朔及以往原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沒出臺之前,你前面的處理不算錯 計提折舊:按會計法來做,而不是按稅法文件來處理(稅法文件是最后匯算清繳繳納所得稅時才用) 不過現實中差額不是太大的一般都是直接按稅法文件來做,免得匯算清繳時又得調配整 僅個人觀點!謹慎引用9,根據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列關(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所以,表述正確的有(B.D)個人感覺,只有答案d是正確的 。a是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很明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b和c都不完整,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10,201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第1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2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2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2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劾U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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