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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人才引進政策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本市人才隊伍結構 , 加強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保障 , 根據《關于率先行動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京發〔2017〕20號)、《關于優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發〔2017〕38號)及國家和本市引進人才相關政策精神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圍繞北京“四個中心”戰略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布局 , 立足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多樣化人才需求 , 堅持政治站位 , 堅持首善標準 , 以德為先 , 通過多種方式不拘一格地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創新主體引進緊缺急需人才 。第三條建立優秀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來京工作的 , 可快速辦理引進手續:(一)“千人計劃”和“海聚工程”的中國籍入選專家;(二)“萬人計劃”、“高創計劃”、中關村“高聚工程”的入選人;(三)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獲獎人 , 本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獲獎人 。第四條支持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引進人才:(一)在京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和工程等任務或進行其他重要科技創新的優秀人才團隊 , 其領銜人可辦理人才引進;由2名國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人推薦 , 優秀人才團隊的成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二)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5000萬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計獲得7000萬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 , 自主投入資金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 , 其主要創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辦理人才引進;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1億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計獲得1.5億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 , 自主投入資金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 , 由2名主要創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薦 , 其團隊成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三)市屬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集團總公司及其他相應單位實施的重點人才工程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的入選人 , 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五條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及科技創新服務人才引進力度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中國專利金獎”獲獎專利的發明人、獲得3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獨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獲得6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主要完成人 , 其專利在京落地轉化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總部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 , 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企業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8倍 , 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為6倍);(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科技創新服務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 , 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機構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20倍 , 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為15倍);(四)本市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入站人員 , 出站后被本設站單位聘用的 。第六條加大文化創意人才引進力度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在京注冊運營、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含)且年均稅后凈利潤2000萬元以上(含)的文化創意企業 , 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藝術、文物保護等領域國家級獎項獲獎人和國家級文化創意人才培養工程入選人;(三)社會貢獻較大的知名媒體人、自由撰稿人、藝術經紀人、文化傳承人、展覽策劃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 , 以及著名的作家、導演、編劇、演員和節目主持等人員 。第七條加大體育人才引進力度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賽事策劃人和組織人、著名運動員和教練員、國際級和國家A級裁判員、知名體育解說員和體育節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發展趨勢和培養前途的優秀體育后備人才 。第八條加大國際交往中心建設的人才保障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在京注冊的重要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分支機構聘用的核心人員;(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發機構、外國或港澳臺地區來京投資設立的規模以上企業等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視野、掌握世界前沿技術、熟悉國際間商務、法律、金融、技術轉移等規則的人才 。第九條加大金融人才引進力度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設立并備案 , 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近3年實際投資本市高精尖產業5000萬元以上的天使投資基金管理人 , 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設立并備案 , 實收資本3億元以上、近3年實際投資本市高精尖產業5億元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 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三)在京設立的金融控股集團、持牌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平臺、金融組織聘用的貢獻突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干 。第十條加大教育、科學研究和醫療衛生健康等專業的人才引進力度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具有國家“雙一流”大學(或學科)或國家級重點實驗室5年以上工作經歷 , 且具有高級職稱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二)具有省級或地市級優質中小學10年以上教學經驗 , 且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三)具有三級醫院10年以上從醫經驗 , 且具有高級職稱的醫療衛生健康專業人員;(四)本市緊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應水平的教育和醫療衛生健康人才 , 以及其他類型事業單位所需的專業人才 。第十一條加大高技能人才引進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賽獲獎人及其主教練、本市職業技能一類競賽第一名獲獎人及其它國家級以上相應技能競賽第一名獲獎人且貢獻突出的 , 可辦理人才引進;(二)本市科技成果轉化緊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 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十二條建立自由職業者引進通道 。對本市科技創新或文化創新貢獻突出且依法納稅的自由職業者 , 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十三條拓展緊缺急需人才遴選引進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用人主體中穩定工作、貢獻突出 , 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 , 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一)在國內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二)經人才引進綜合評價合格的;(三)經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區或局級單位按程序推薦的;(四)經相應的人才認定委員會認定推薦的;(五)其他特殊特藝人才或緊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條擬引進的人才應無刑事犯罪記錄 , 提出引進時一般應在聘用單位工作滿2年 。引進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 “三城一區”引進的可放寬至50周歲 , 個人能力、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進一步放寬年齡限制 。引進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 。第十五條加強引進人才落戶保障 。引進人才無產權房屋的 , 可在聘用單位的集體戶落戶;聘用單位無集體戶的 , 可在單位存檔的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十六條優化引進人才辦理程序 。引進人才本人簽署誠信聲明 , 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書面承諾后 , 由聘用單位向所在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具有管轄權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 , 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核 。市人力社保局對擬引進人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 審核通過的辦理引進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明確引進人才工作職責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全市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區人力社保局(含開發區人勞局)、具有管轄權的局級單位人事部門等報送單位負責對引進人才發揮作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聘用單位負責加強對引進人才的管理與服務 , 履行幫助辦理引進手續、繳納社會保險等責任和義務;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引進材料 , 并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單位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加大廉政風險防范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加強制度建設 , 規范工作流程 , 明確相關主體職責 , 防范廉政風險 。人才引進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推諉拖延等行為的 , 依法依規處理 。其中 , 主管部門和聘用單位給予全市通報、壓減辦理數量、列入黑名單、暫停辦理調京業務等處理;申請人取消調京資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有效期為5年的記錄 , 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注銷;相關人員違法違規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 此前發布的《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京人發〔1999〕3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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