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智庫百科,因果關系( 二 )


在很久很久以前 , 有一位雕刻佛像的大師 , 到處尋找一位長像 , 像佛的人做模特 , 功夫不負有心人 , 終于找到了一個跟佛陀長相差不多的人 。長得特別像 , 因為他們家幾代相信佛教 , 所以長得眉目慈善 , 于是那個雕刻大師 , 照著那個人的相貌雕刻了一尊佛 。給了特別多錢當酬金 , 因為那個錢來的太容易了 , 那個慈眉目善的人拿著錢 , 到處吃喝嫖賭娼 , 很快就把錢敗光了 , 最后因為搶劫坐牢了 。
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區別是什么?
①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指撇開其他一切因素的考慮 , 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系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設計客觀事實問題 , 從客觀事實的聯系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 。尋求事實上的原因 , 其過程乃是從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出發 , 逆向探析導致產生該結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實 。
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前提下 , 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事實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聯系 , 并不直接引向侵權責任 。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 , 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在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時 , 著重的不是事實本身 , 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 , 案情的具體社會環境 , 當事人的特定狀況 , 時代背景以及倫理價值觀念等等因素 , 需要綜合考量 。這二者需同時具備才能判定被告有責任 。在一定程度上 ,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判定的基礎 , 但又不能單純的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 還需考慮到“可預見性后果” 。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 不同的案件要考慮不同的因素 。一旦法院認定當前案件屬于一種被稱之為“顯然和明顯”的案件 , 那么原告通常就要證明:被告的過失是原告所受損害的實質性原因 。原告沒有必要去證明事件精確的發生方式是什么 , 傷害的程度如何 , 以及這種事件是否可以被預見 。如何決定最近原因或遙遠之損害 , 是基于案件事實 , 綜合邏輯、一般共同觀念、正義、政策與判決先例等考量而為判斷 。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上的概念 , 作為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研究的因果關系來說 , 它既不是研究社會中的全部因果關系 , 也不研究單純的自然性的因果關系 , 而是研究發生在人們社會生活領域內的具有社會性質的因果關系 。所謂“社會性質” , 也就是社會對人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結果所給予的社會評價 。所以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通過立法或司法活動確認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之基礎的、存在于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之間的聯系 。
但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是截然分開的 , 而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在一定的條件下上升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 這一定的條件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要件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 , 對于民事案件 , 是首先確定被告的行為或者依法應由他負責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 , 其次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為應對該損害負責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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