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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