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更換項目負責人應該賠償合同價的多少,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單方面更換項目負責人應該賠償合同價的多少,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認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的 。首先,說明一下,在勞動合同法中,補償和賠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不應該一概而論 。實務中,就用人單位勞動場所的變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劃內變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
單位私自變更合同,勞動者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為什么?
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認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的 。對此我有不同的觀點 。首先,說明一下,在勞動合同法中,補償和賠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規定,沒有提到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這種情形更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關于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但條例并沒提到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再進一步分析,即便這種情形,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但該條款說明的是單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弊兏贤?,而本次問題所述的是“單位擅自”變更合同,二者的法律意義不能等同 。
第四,根據上述分析,我認為,就單位擅自變更合同一事,應具體分析變更的條款,如果是核心條款如工資待遇、違約責任等關系到勞動者核心權利義務的條款,應不得擅自變更,如涉及的是非重要的、和勞動者切實利益無關的條款,應可以變更 。所以不應該一概而論 。實務中,就用人單位勞動場所的變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劃內變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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