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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第十九、二十條原文: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今年5月相關已經出臺,見原文截斷: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款項的,法院應支持 。最高法指出,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 。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規定,網絡游戲企業不得為未滿八周歲的用戶提供付費服務;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每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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