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訴訟法解釋全文2021,2022年最新行政訴訟法全文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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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0日
法釋〔202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 ,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 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 , 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 , 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 , 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 , 制定本規定 。
一、受案范圍
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 , 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
第二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 ,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 。
第四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 , 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 , 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 。
二、訴訟當事人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 , 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 , 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 。
第七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 , 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
受害的公民死亡 , 支付受害公民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 , 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 , 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 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 , 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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