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置業|妻子將婚內房產借名過戶給他人,被用作債務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

購房置業|妻子將婚內房產借名過戶給他人,被用作債務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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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置業|妻子將婚內房產借名過戶給他人,被用作債務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

一對結婚20余年的夫妻 , 丈夫對妻子無比信任 , 豈料妻子私下轉移房產打算離婚 。 幾年過去了 , 兩人仍是夫妻 , 卻為了要回當初轉移的房產幾經周折 。
近日 ,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借名掛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 , 林先生與妻子在廈門購買了一套房子 , 登記在妻子名下 ,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2017年9月 , 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辦貸款 , 林先生就辦理了公證授權委托書 , 授權事項包括出售房屋 。 沒想到 , 一直以來信賴的枕邊人 , 竟然拿著委托書 , 找了過橋公司偷偷轉移共同房產 , 約定暫時把房子掛在別人名下 , 等離婚后再將房子要回來 。
在過橋公司牽線下 , 林太太與鐘氏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 房產總價430萬元 , 首付130萬元由過橋公司提供 , 經過4次轉賬后回到過橋公司 , 剩余的300萬元由鐘氏夫婦向銀行申辦貸款 , 款項發放至林太太的賬戶后 , 她就將錢全部轉給過橋公司 , 用于支付按揭等費用 。
林太太本以為借名掛房期間自己會離婚 , 可她和丈夫并沒有分開 。 兩年過去 , 林太太想把房子過戶回來時 , 卻發現鐘氏夫婦已將房子另行設定抵押擔保 , 且擔保債務尚未結清 , 還與其他案外人發生訴訟糾紛 。 林太太后悔不已 , 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
為了要回房子 , 林先生向法院起訴稱 , 妻子當初的做法是在轉移婚內財產 , 損害了他的利益 , 合同應屬無效 。 法庭上 , 林太太也承認不是真買賣 , 只是為了掛名過戶 , 實際上沒有收取任何購房款 。 林太太的說法也得到過橋公司的證實 。
【購房置業|妻子將婚內房產借名過戶給他人,被用作債務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然而 , 鐘氏夫婦卻提出異議 , 他們認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 且當時林太太作為賣方 , 持有丈夫的委托書 , 還經過了公證 , 林先生不應該反悔起訴 。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 , 從購房款支付情況來看 , 鐘氏夫婦在購房時沒有實際支付首付款 , 也沒有按月償還銀行的按揭貸款 , 不符合交易習慣;從房屋的交付情況來看 , 房屋從未交付鐘氏夫婦占有使用 , 二人也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 , 不符合常理 。 鐘氏夫婦與過橋公司工作人員的款項往來繁雜 , 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系善意買受人 。
因此 , 法院認定 , 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同時 , 在房屋抵押登記未注銷的情況下 , 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復登記至林太太名下 , 不予支持 。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但對于將房屋過戶回來的訴求不予支持 。

法官提醒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 掛名人有可能出售掛名房產 , 或以掛名房產設定抵押 , 此時 , 真正的房主無法對抗善意買受人或善意抵押權人 , 不但無法實現借名掛房的目的 , 反而可能失去掛名房產 , 血本無歸 。 雖然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 要回房產 , 但如果掛名人沒有足夠的資金 , 無法注銷抵押登記 , 執行起來仍困難重重 。
另外 , 即便房子要回來 ,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 ,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離婚后 ,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因此 , 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投機取巧 , 試圖轉移共同財產到頭來可能落得一場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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