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鑒定結果不滿意如何處理】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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