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產和權利可以當做質押物 。動產質押 ,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 , 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 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 , 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哪些東西可以作質押物】(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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