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 對違章的建筑物進行拆遷時 , 是不能得到補償的 , 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時依法不給予補償 , 并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 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 , 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 。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 , 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 , 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 , 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
【法律依據】
【拆除違法建筑是否要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 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 , 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 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 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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