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四川攀枝花查封土地為何被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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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四川攀枝花查封土地為何被過戶


2018年11月 , 投資人張先生訴攀枝花市俊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 , 要求履行《“藍湖國際新城”B地塊項目(一、二組團)合作開發協議》及其有關補充協議 , 撤銷《房地產項目整體轉讓合同》中涉及的攀國用(2010)第03747號、攀國用(2010)第03748號、攀國用(2010)第03749號土地及土地上項目的轉讓事項 , 撤銷B地塊項目上的售樓中心及公園管理用房轉讓事項等 , 攀枝花中院于2018年12月開庭審理 。
開庭之前 , 張先生于2018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 請求對攀枝花市俊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攀國用(2010)第03747號、攀國用(2010)第03748號、攀國用(2010)第03749號三宗土地及其他財產在2100萬元范圍內予以保全 。 擔保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擔保 。
【攀枝花|四川攀枝花查封土地為何被過戶】
2018年8月31日 , 攀枝花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裁決:查封被申請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西區[攀國用(2010)第03747號
、[攀國用(2010)第03748號
、[攀國用(2010)第03749號
的三宗土地 。 查封期限為三年 。 裁定立即執行 。
2018年9月7日 , 張先生通過不動產登記系統查詢核實 , 三宗查封土地已被過戶到攀枝花市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 。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 , 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 ,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 張先生申請財產保全并已查封的三宗土地屬于本法第二款不得轉讓的內容 。
值得一提的是 , 法院查封有效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星期五) , 而過戶時間為2018年9月1日(星期六) , 到現在張先生仍然百思不得其解 , 三宗土地是怎么加班過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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