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泉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泉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泉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未購買政策性住房的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4倍以下 。
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出售給符合前款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烈軍屬, 并劃出一定比例安排給符合中心市區安置條件的現役軍隊人員 。
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前,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預售許可證 。 銷售單位應將經批準的項目名稱、價格、數量等相關信息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
群眾購買經濟適用房要經過申請、審查、公示和辦理手續四個程序 。
申請
市民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要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 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2、戶口簿、身份證;3、住房情況證明;4、結婚證及計生證明;5、技術職稱證書、聘用書或行政職務任命書 。
審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區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可向單位或所在的社區提出申請, 由區房委辦對區屬單位干部職工、城鎮居民的申購資格進行審查, 報市房委辦備案;市直單位干部職工申購資格經主管部門初審后, 報市房委辦進行復審 。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申購人年收入和住房情況的審查工作 。
泉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 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 按照合理標準建設,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 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 。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 。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 各地區因地制宜,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 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 并組織實施 。 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 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
【泉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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