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離婚時一般由雙方協商分割 。因為小產權房沒有完整、合法的審批建設手續,無法取得國家認可的房屋產權證,所以不能在離婚時要求法院分割處理 。只能雙方私下處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小產權房購買風險1、法律風險 。
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 。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不適用小產權房,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小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維護 。
【小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2、政策風險 。
若購買的是在建小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 。那么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另外,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 。
3、轉讓風險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由此可見,小產權房若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因不能合法轉讓過戶 。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有很大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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