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從屬性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我們都知道工作時,正規的公司都會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實踐中,書寫勞動合同一般是由公司完成,了解勞動合同的知識,能夠幫助勞動者更有效的簽訂勞動合同 。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的含義,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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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勞動合同的含義,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從屬性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從屬性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廣東天倫律師事務所吳亭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廣東天倫律師事務所吳亭律師解析: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 。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 。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
吳亭律師性格沉穩,勤勉敬業,理論功底扎實,執業經驗豐富,自執業以來辦理各類訴訟、執行案件數百件,較好的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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