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縮型城市|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哪個優先,居住權人是否可以對抗房屋所有人?

收縮型城市|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哪個優先,居住權人是否可以對抗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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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縮型城市|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哪個優先,居住權人是否可以對抗房屋所有人?

【收縮型城市|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哪個優先,居住權人是否可以對抗房屋所有人?】
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按照合同約定或有效遺囑 , 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設的一項用益物權 , 設立居住權主要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居住需求 , 解決離婚案件的弱勢一方和孤寡老人等群體面臨的住房基本需求難以得到滿足這一社會難題 。 由于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在其所有權之上設立的一項用益物權 , 那么 ,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哪個優先 , 居住權人是否可以對抗房屋所有人呢?民法典第366條規定 ,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 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 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其實 ,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都屬于物權 , 前者屬于他物權 , 后者屬于自物權 。 房屋居住權是以他人所有的房屋為標的 , 行使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的權利 。 既然是對他人所有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的權利 , 就必須對他人所有的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 。 因此 , 就權利的行使而言 , 房屋居住權優先于所有權 , 居住權人可以對抗房屋所有人 。 據報道 , 李大爺和許阿姨2006年登記結婚 , 雙方都是再婚 。 2016年初 , 許阿姨因病去逝 。 去逝前許阿姨立下遺囑 , 表示在去逝后將自己和李大爺共同居住的房子贈與弟弟許先生 ,


但李大爺在再婚前可以一直住在這套房子里 。 后來許先生與李大爺因許阿姨的遺產糾紛起訴到法院 , 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許先生所有 , 李大爺在其再婚前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 。 2020年初 , 李大爺發現自己住的這套房屋被許先生掛在某網絡平臺準備出售 , 李大爺隨后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 法院很快作出執行裁定 , 將該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李大爺名下 , 當地房地產登記部門根據法院裁定 , 及時為李大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 , 李大爺如愿以償地拿到了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書 。 李大爺的房屋居住權從此也有了可靠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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