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后,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


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后,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



_原題為: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后 , 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
說到打胎這個話題 , 在現在的社會里也是很普遍的了 , 會有人覺得這是女性的權利 , 也會有人覺得太殘忍了 , 怎么說都是一條生命 。 所以對于這種話題 , 一直以來都是什么樣的聲音都有 , 但生活里更多的情況是 , 當遇到某女打胎時 , 就會譴責男人 , 肯定很渣 , 不然女的會去打胎嗎?
但是啊 , 今天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 女方和男方結婚三年后 , 女方生了第一胎 。 后來隨著國家二胎政策的開放 , 男方就想著要第二胎 。 因為他們只相處一個月就結婚 , 沒有深刻的感情基礎 , 婚后又分居兩地 , 常常因為一些小事爭吵 , 女方懷上第二胎后 , 不可避免的兩夫妻在這期間鬧矛盾了 , 具體怎么鬧 , 鬧成什么樣 , 我們不得而知 , 反正就鬧到了離婚 。
這個時候女方就想如果要生第二個孩子 , 自己要花更多時間照顧孩子 , 男方在外地工作也幫不上忙 , 所以女方選擇了引產手術 。 而這件事并沒有和男方商量 。
男方知道這件事情之后非常生氣 , 準備以“女方私自停止妊娠侵略其生孩子權”為申述理由 , 申請離婚 , 并讓女方因私自墮胎賠償損失費 。 男方認為這也是他的孩子 , 不僅僅是女方一個人的 , 他也是有生育權或者可以理解為做爸爸的權利 , 擁有孩子的權利 , 憑什么沒有告知他一聲就私自打掉 , 這明顯是剝奪了他在這方面的權利 , 于是將女方告上法院 , 提出賠償 。
但是女方則認為自己也擁有生育權和不生育權 , 自己的子宮自己做主 , 不需要向誰報告 , 也不需要得到誰的同意 , 即便是私自打胎 , 也沒有侵犯誰的權利 。
“妻子不經我同意 , 難道沒有損害了我的生育權嗎?”
這個話題 , 也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 。 那么上述那位妻子有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呢?
生不生孩子 , 婦女是有自行決定的權利!
法律規定中:“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 ,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 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 , 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 ”
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沖突時 , 理應更多的保護弱勢的妻子的人身權利 。 首先 , 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 , 對于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于自身的人身權 , 而對于男性 , 只能依賴于合法配偶 。 其次 ,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 , 妻子并非生育工具 , 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 。 最后 , 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 , 并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
生育權作為一項特別的人身權 , 應視為女人在生孩子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 。
也就是說生產過程中 , 女人也是有權利決定自己順產還是剖腹產以及是否無痛分娩的 。
【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后,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而男性公民 , 雖然有生育權 , 但是生育權的完成需要與女性公民合作 。
那么合作當然需要雙方的同意 , 如果雙方都同意 , 那么男性的生育權才能夠完成 ,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 , 則要依照妻子的意愿來決定 。
也就是說 , 上述案例中女方雖然沒有經過男方的同意而私自停止妊娠 , 但是并不違法 , 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 當然也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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