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求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書面簽訂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離婚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夫妻雙方自愿離婚;
(三)夫妻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四)夫妻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六)夫妻雙方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七)夫妻雙方均無重婚情形;
【桂林離婚登記受理條件是什么 桂林離婚登記受理條件是什么樣的】(八)夫妻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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