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離婚財產公證怎么辦理 離婚怎么做財產公證】離婚協議公證是什么?
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或之后,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經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意思表示 。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或之后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一方面能夠在協議中明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及對家庭債權、債務的分擔;另一方面,對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通過公證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一旦義務方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另一方有權依據本公證書和執行證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而避免訴訟環節中人力、財力、時間的損耗 。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財產憑證(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離婚財產約定協議書;
(4)其他與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5)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后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注:如約定的財產為外地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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