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兩年 。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需要繼續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 。
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按規定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恢復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第二十三條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及時補繳單位欠繳部分,職工應同時補繳個人欠繳部分 。
單位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
單位補繳確有困難的,經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單位可做部分補繳 。
職工在補繳個人欠繳部分前,不得使用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 。
第二十四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在發生上述情況時為職工補繳以前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無力補繳的,在辦理相關手續前,應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 。
第二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存在多繳、錯繳的,經職工本人確認后,由繳存單位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將多繳、錯繳資金退回繳存單位 。
第四章 賬戶封存、轉移、托管
第二十六條職工與單位臨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在停發工資當月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
職工工資關系恢復后,單位應在當月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手續 。啟封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當月職工本人工資總額 。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自職工工作調動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
第二十八條職工與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
職工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公積金中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為封存或托管狀態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外省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公積金中心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不得辦理該業務 。
第二十九條職工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無住房公積金接收單位的,原單位應自職工工作調動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 日內到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托管手續 。
第三十條單位因滅失、破產等原因,不能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和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信息變更、賬戶封存和轉移等手續,經公積金中心核實后予以辦理 。
第五章 網上繳存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強化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網上辦理,繳存單位可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包括:
(一)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注銷、托管及內部轉移;
(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信息查詢;(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離退休提取;(六)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大力推進對外出具住房公積金證明材料電子化、網絡化 。經認證的電子證明與柜面出具的紙質證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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