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共濟賬戶資金為個人賬戶結余資金超過2000元的部分,經參保職工本人授權后從個人賬戶劃出;
2、建立共濟關系的家庭成員中有個人賬戶的,優先使用其個人賬戶資金 。
個人賬戶資金先于家庭共濟賬戶資金使用 。
家庭共濟賬戶涉及多個個人賬戶的,應指定家庭共濟賬戶使用個人賬戶資金的先后順序;【福州醫保家庭共濟賬戶使用注意事項 福建省醫保家庭共濟賬戶怎么辦理】
3、家庭共濟賬戶的結轉、計息、繼承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
參保職工跨統籌區調離工作崗位等原因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家庭共濟賬戶實際結余金額歸并到個人賬戶;
4、省醫療保障局可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狀況,會同財政部門適時調整家庭共濟賬戶的資金起劃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5、如發現參保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違規使用家庭共濟賬戶的,追回醫保基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發現定點醫藥機構、商業保險公司等單位利用家庭共濟賬戶進行違規行為的,按照協議約定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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