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件受理
(一)年滿16周歲,因務工、經商等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在依法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可以依照《揚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或在本市求學、培訓、就醫、探親等流動人口,自愿申領居住證 。
(二)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辦理申領手續,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或所在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
(三)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接到辦理居住證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在居住證系統完成證件受理工作,形成制證信息,打印受理回執交申領人;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現場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
二、信息審核
(一)各縣(市、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戶政)大隊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受理點提交的居住證申領信息進行審核,并在系統中確認通過或不通過 。
(二)各居住證受理點應當在2個工作日對上級公安機關審核不通過的居住證申領信息進行更正并重新提交 。
(三)市局治安支隊應當對各縣(市、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戶政)大隊審核通過的申領信息進行抽檢,對抽檢不通過的申領信息及時退回 。
三、證件發放
【揚州辦理居住證都需要什么材料 揚州居住證辦理工作流程】(一)各縣(市、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戶政)大隊在接收到證件制作公司配送的居住證后,認真清點、核對數量,并在2個工作日內分發到各居住證受理點 。
(二)各居住證受理點收到證件后,應當通過電話通知、短信提醒或上門發放等方式在7個工作日內將證件發放給申領人 。發證時應在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讀卡校驗,將證件發放信息維護到系統,并收回居住證受理回執 。
(三)流動人口已在本派出所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但證件發放時已離開本派出所轄區的,派出所應當將申領的居住證作休眠處理,并妥善保管 。流動人口在市內變換住址的,現住地派出所應當在居住證系統中核查其領證記錄,已經領取證件的不再重復辦理;已經辦理申領手續,尚未領取證件的,應當通知其到辦證地領取證件 。
四、相關規定
(一)流動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工本費;損壞換領、遺失補領居住證,應當按照每證20元收取工本費 。居住證因質量問題、功能擴展、個人信息變更或銷卡的,給予免費更換或銷卡 。
(二)居住證應當自受理點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 。
(三)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按規定變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證損壞不能辨認的,持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或受理點辦理換領手續;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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