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以下列情形之一實現就業的 , 應及時向發放《登記證》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告 , 并辦理就業登記 , 《登記證》上的失業登記記錄失效:
(1)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 , 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 , 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2、用人單位新招用失業人員 , 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辦理就業登記時 , 須向單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1)勞動合同(原件)
(2)被錄用人員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3)被錄用人員的《登記證》
【包頭辦理就業登記的情形】
(4)屬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 , 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料證書
(5)其他規定的資料
3、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應在實現就業后30日內 , 持以下資料到其原失業登記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1)屬自雇型就業 , 包括自己開辦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 , 持《登記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
(2)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 , 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辦理
4、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后未及時進行就業登記的 , 不得享受各項就業扶持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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