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
【黃岡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不予受理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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