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在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12月份(含12個月)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三)職工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時,基本生育保險關系處于存續狀態 。第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工,因故中斷生育保險關系累計不滿2個月(含2個月),繼續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根據《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辦法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保險醫療費補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200元;
(二)助娩產,醫療費補貼2800元;
(三)剖宮產的,醫療費補貼為4000元 。
根據參保人具體情況,參保人生育時間為2021年09月24日,其小朋友出生之日起往前面推,生育保險繳費記錄為2020年12月份到2021年09月份,生育保險繳費記錄不滿足12個月,不符合生育險津貼報銷原則;參保人從參保中斷往前推生育保險繳費時間為2020年09月份到2020年10月份也不符合生育險津貼滿足12個月,因此參保人無法滿足生育險津貼報銷條件 。根據參保人所訴的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合并之后可補繳醫療保險享受生育險的津貼的情況,根據
關于印發《溫州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七條: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規定 。
因此參保人關于生育保險待遇情況,可享受生育保險藥費報銷,無法享受生育保險津貼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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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和醫療費補貼標準】》》》溫州生育津貼支付網上操作指南(浙里辦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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