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什么?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
【太原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法律規定最新 太原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法律規定】高溫津貼能否可發可不發?
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 。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如發放綠豆湯、西瓜等防暑降溫食品或相關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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