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項目交付使用前應配備相應智能化管理設備,實現人才公寓后期智能化管理 。
第二十一條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合同期限為1—3年,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1個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準予續租,簽訂續租合同,申請人按新核定的價格繳納租金 。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入住時登記常住人口信息,如有變化及時報備;
(二)及時足額繳納租賃、物業管理、水、電、氣、暖等費用;
(三)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及時報運營機構或物業服務企業;
(四)配合做好設施設備、安保、消防等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五)依法依規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承租房:
(一)轉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承租房;
(二)改變承租房用途;
(三)故意損壞或擅自改裝承租房;
(四)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因購買、繼承、受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六)續租申請和動態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等應繳費用的;
(八)在承租房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法活動的;
(九)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鄭州市的;
(十)其他違反合同協議或信用承諾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
第二十四條人才公寓承租人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內的個人物品搬出,經運營機構驗收并結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租手續 。逾期不退、拒不騰退的按照租賃合同有關約定執行 。
第二十五條人才公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市、區兩級政府籌建的人才公寓項目配租時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單位自建的人才公寓項目配租時可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租賃合同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
第二十六條承租家庭購買住房的,實行過渡期保障,租金上浮30% 。過渡期為房屋約定交付日期基礎上延期6個月 。新購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為準,購買二手房的按照《鄭州市房屋交易和產權狀況確認單》出具日期為準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加強對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全鏈條監督 。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對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住房保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八條產權單位(運營機構)違規占用、出租人才公寓或因管理服務工作失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運營資格,并向主管部門通報 。
第二十九條對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騙租人才公寓或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而不主動申請退出的,取消承租資格,并從違規之日起,按同區域同類型市場租賃價格追繳租住期間的30%優惠租金,住房保障部門將相關失信信息推送鄭州市信用信息平臺,且3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公寓 。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審核把關不嚴的,向相關部門通報并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第三十條人才公寓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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