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他人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處方、病歷等資料,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牟利為目的變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材料等;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
第九章 附則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好處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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