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 。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后果 。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
6、辦案人員宣布事故責任時,要出示如下證據,說明定責的理由和依據:
(1)事故照片
(2)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的檢查、勘驗筆錄
(3)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等技術鑒定報告
【恩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流程】(4)事故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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