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
【韶關勞動監察 韶關什么情況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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