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出生登記辦理指南
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 。縣域內,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 。
一、婚生隨父母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隨父母家庭戶落戶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及時向新生兒父(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
3.結婚證 。
注:1.新生兒戶口登記前父母離異的,還需要提供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隨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模板5);
2.新生兒落集體戶的,還需要集體戶單位出具同意落戶介紹信;
3.新生兒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還應當由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模板2) 。
二、非婚生隨父母出生登記
(一)非婚生子女隨母親辦理出生登記,其母親應提交以下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
3.非婚生育說明 。
(二)非婚生子女隨父親辦理出生登記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親子鑒定報告 。
注:關于“非婚生子女”的認定,應以辦理戶口登記業務時,能否提供父母雙方血緣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和與其相互印證的《結婚證》作為判定依據 。只要在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時能提供《結婚證》并印證上述關系,即使新生兒父母《結婚證》在母親懷孕期間或新生兒出生后取得,也應當按照婚生子女戶口政策辦理 。
三、國(境)外出生隨父母登記
本人出生在國(境)外,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回國居住并申報出生登記的,其父、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的譯本;
4.父母及新生兒末次入境所持中國護照或旅行證(父母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可提供外國護照);
5.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模板5) 。
四、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或華僑)
父母雙方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或華僑的,新生兒可以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辦理出生登記 。其父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新生兒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1.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
4.擬落戶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5.證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關系的親屬關系材料;
6.父母雙方屬現役軍人的,需提交雙方現役軍人證件;
7.父母雙方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交雙方學生證件;
8.父母雙方屬華僑的,需提交雙方國外定居證件、新生兒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模板5)、父母和新生兒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國護照或旅行證 。
注:1.夫妻雙方男方為現役軍人,女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女方申報;
2.夫妻一方戶口在高校學生集體戶、另一方在非高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高校學生集體戶一方申報 。
五、父母死亡隨其他親屬出生登記
父母死亡隨其他親屬出生登記的,撫養人或監護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撫養人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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