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
法定期限:7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7個工作日
辦證時限: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單獨受理簽注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 。因所在地區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予以簽發 。內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
【泰安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時限 泰安港澳通行證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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