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職工繳費工資申報制度 , 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規定 , 現就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瑞安市各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的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報對象及時間
注意事項
1、各參保單位在2020年1月1日(含)后辦理的新增、再參保、轉入等人員 , 不屬于本次繳費工資申報范圍 , 其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
2、用人單位應當據實申報2020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逾期未申報2020年度繳費工資的參保單位 , 由社保經辦機構暫按該職工2020年6月繳費工資的110%確定 。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 按60%確定;高于300%的 , 按300%確定 。
3、職工繳費工資申報涉及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 , 請各參保單位高度重視 , 落實專人負責 , 在規定時間內如實申報 。
各參保單位為職工申報的繳費工資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 , 并以適當方式在本單位內予以公布 , 接受職工監督 , 再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
瞞報、漏報繳費工資的 , 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職工發現參保單位申報繳費工資不實的 , 可要求單位予以糾正 , 也可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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