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續租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續租流程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續租流程圖】
第四十二條申請家庭收入超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但為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以內,需續簽租賃合同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不實行租金補助 。

文章插圖
廈門市家庭低收入標準為民政部門公布,因該標準存在變動的可能,上表不作為最終分檔結果,將根據民政部門最新公布的變動情況進行更新 。以上內容已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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