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后,用人單位還需發放產假或休假期間的工資嗎?
答:生育津貼和工資不同時領取,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
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
拓展》》:
【泰州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領嗎?】泰州生育津貼怎么計算?
生育津貼發放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
計算方法: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產假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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