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湖區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濱湖區人才發展環境,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發揮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濱湖區“吾+”人才安居工程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按照濱湖區人才政策,結合本區人才安居工程實施意見,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設并納入濱湖區統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資格的各類人才租售的住房 。納入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范圍的人才安居住房只租不售 。
第三條 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區人才安居住房工作的開展;區委組織部(人才辦)負責人才分類認定政策的制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才分類認定及租房補貼、購房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區級人才安居工程相關資金的保障、管理和指導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人才安居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區吾珈人才安居集團負責人才安居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供應、運營管理等工作 。
區發改、科技、工信、民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配合做好人才安居住房的申請和監督管理工作 。
第四條 人才安居住房按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配置,立足濱湖“一廊、四片區、多節點”產業發展格局和“五灣五城,擁湖發展”的戰略空間布局,科學布局人才安居項目,優先保障符合本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用人單位和人才需求 。
第二章 租售對象
第五條 人才安居住房租售對象為:《濱湖區人才分類認定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濱A、濱B、濱C、濱D、濱E五類人才(其中濱E類人才僅享受租房補貼政策);“濱湖區人才安居保障單位庫”中的單位引進的急需緊缺型、骨干型人才 。
第六條 納入“濱湖區人才安居保障單位庫”的單位包括駐區高校及科研院所、注冊在我區的上市公司、產值或銷售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優質人才科創企業及相關領域重點企業等,具體名單由科技、工信、商務、文體旅游和金融監管等部門根據企業規模、產值和稅收貢獻等綜合情況提供,并由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名單每半年更新一次 。
第七條 申請租購人才安居住房的人才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一)與本區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列入支持目錄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
(二)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 。
(三)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
第八條 本區人才安居住房可通過協商租售的方式出租、出售給人才 。同時,在滿足本區人才住房需求后,報經區政府、區人才安居領導小組同意,剩余房源可優先面向區外人才租售,但不享受本區人才住房租購補貼 。
第三章 租購補貼標準
第九條 人才安居面積標準:《濱湖區人才分類認定實施辦法》中濱A、B類人才租購面積不超過150㎡,濱C類人才租購面積不超過120㎡,濱D類人才租購面積不超過90㎡,濱E類人才享受租房面積不超過60㎡ 。
根據人才需求,可適當放寬實際租購面積,但超過租賃人才安居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租金按市場價執行,具體由吾珈人才安居集團根據人才住房項目和實際房源情況確定 。
第十條 經認定的濱A、B、C、D、E類人才,在我區服務可租購本區指定的人才安居住房,并按以下標準享受區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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