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關于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申請的通知
各有關醫藥機構: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廣西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桂醫保中心發〔2021〕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廣西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桂醫保中心發〔2021〕5號)文件精神 , 結合市本級工作實際 , 規定如下: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申請
一、申請資格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 , 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 , 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 , 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
二、基本條件
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師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 , 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 , 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 , 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 , 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 , 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 。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 , 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原文 桂林市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申請通知】
(六)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核準的服務范圍執業 。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具備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 , 在工作日內(除法定節假日外)均可向中心提出醫保定點申請 , 中心負責受理本級醫療機構的申報材料 , 提交材料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醫療機構科室構成及人員花名冊;
(七)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
四、不予受理情形: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受理醫保定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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